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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石:以職事官為重心——試析北宋元豐後的文官班位

本文作者為上海師範大學任石全文刊於《中華文史論叢》2018年第2期,引用時請註明出處!


班位,是文武百官在朝堂上的相對位置,又稱朝位、朝班、班序。作為一種重要的等級安排手段,班位能夠在以宮殿為主要場所的多種場合之下,集中地展示官僚群體的身份、權力與地位。事實上,官員序位排班的做法,每一朝代都存在,但宋代的排班方式卻頗為獨特,出現了突破類別與層級界限、對各類官職進行混合排序的雜壓、合班制度。而更重要的是,經過元豐改制,在寄祿品階恢復效用、職事官系統重新注入職掌以後,雜壓與“合班之制”依然持續地行用,其時,借助雜壓來搭建各類官職之間等級聯繫的情形更為普遍[①],運用雜壓進行排序的場合也趨於多元化[②]。那麼,為何會如此?

推究其原因,雜壓制度的出現,與宋代官員“復合性”的身份構成方式密切相關。以文官為例,本官、職名、差遣(元豐後為職事官、寄祿官、貼職)等多個序列共同承擔標着誌身份的作用,致使實際職任不斷向品秩體系“滲透”,二者糅合在一個“統一體”之內,不再是平行分立。換言之,雜壓沒有被廢罷,根源於元豐時期的官制改革,重點釐正的是設官分職之中官失其守、名實不符的弊病,改革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官與差遣的分離[③],也未能夠改變宋代官員身份要素“一體多元”的發展趨向。

 

班位制度是宋代官制研究中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④],宋代班位研究的重點與難點,在於釐清排班的原則。鑑於此,本文嘗試結合元豐改制期間等級結構的變化、合班之制的重組,以及元祐以後的局部調整,初步討論北宋後期排定文官[⑤]班位的主要原則。

 

一 元豐時期的結構性轉變與合班之制的重組

與熙寧變法時期的情形有所不同,元豐年間,政事的主導者已轉換為神宗皇帝本人。這一時期由神宗主持的官制改革,表面上來看,似乎是在向唐代前期的制度“回歸”,但實際上,從等級安排的角度觀察,改革是在承襲北宋前期制度(“復合性”的身份等級——宰執[⑥]·侍從[⑦]·庶官[⑧])的基礎之上,有選擇性地恢復了唐代舊制(以職事官序列為重心)。

 

北宋前期,文官的班位安排是以無權責的本官為“衡量基準”[⑨],在此基礎之上,有選擇性地疊加一系列與職任相關的“插入項”[⑩],決定班位的“優先項”並不十分穩定,需要在相互疊加的多重因素之中權衡、取捨[11];元豐以後,這一局面發生了改變,實有職掌的職事官序列成為班位的“衡量基準”,相應地,在原有“本官階”基礎上、由散官稱謂改造而成的寄祿官,貼職、資序,以及作為身份標誌的“二府舊臣”、“曾任侍從”等一系列要素,則演變為“插入項”,“優先項”的選擇不具有唯一性,仍然需要權衡、取捨。不過,與北宋前期的安排模式相比,此時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階官與實職的功能發生了一定的改變,概言之,恢復職掌的職事官一個序列,承擔起了元豐以前作為“基準項”的本官與時常充當着“優先項”的差遣“雙重”角色,致使影響班位高下的“基準項”與“優先項”二者由分離走向了合一。


事實上,這種結構上的調整,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宰執、侍從【12】、庶官三個等級群體之中職任對於個人待遇決定作用的影響程度。具體來說,北宋前期“等級層次越高,差遣作用越是顯著,等級層次越低,本官作用越是突出”的“兩極分化”局面,逐漸轉變為“優先項”相對集中在職事官一個序列之上,所以,等級安排以職事為“重心”的趨勢更加明顯。也正是在“優先項”相對穩定的前提之下,元豐以後班位制度的複雜、繁瑣程度要大為降低。不過,有必要指出的是,“基準項”與“優先項”的合一趨向以及“優先項”的相對穩定,並不意味着真正地回歸到了唐代舊制,因為在宋代官員“一體多元”的身份要素之中,一系列“插入項”的存在,即決定着作為“基準項”的職事官終究是影響班位的諸多因素之一。

在這一背景之下,與排班安排緊密相關的“合班之制”的組合方式,也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從本質上來看,宋代的“合班之制”是一種對身份等級的排序,所排定的是能夠標誌身份、參與排班的各類官職在等級秩序中的相對地位,以此作為衡量班位高下的基本依據。北宋前期,“合班之制”的形成原則,是以無權責的本官階為“基準項”,其後,通過參比本官的相對位次,將待制以上職名、部分差遣、武階官、環衛官、伎術官、班官等官職逐一插入,順次相壓。但在元豐之後,“合班之制”的組合方式,改變為以實有職掌的職事官(省台寺監)為基礎,並將參與排班的寄祿官、貼職【13】、武階官、環衛官、伎術官等官職依次插入,從而扭轉了北宋前期的排序方式。於此之後,納入“合班之制”的各類官職中,實際職任佔據的比重要明顯增大。李昌憲先生曾指出,元豐以後,合班制度中重視實際職任的精神並未改變,仍然不單純以品秩確定官位的高下,而是以緊要官壓閒散官【14】。這一論斷確有道理。不過,不可忽略的一點是,原本抽離職事的“重心序列”——職事官(本官)重新注入了職掌,致使在進行等級安排時,職任發揮着比以往更關鍵的作用,因而,合班制度之中重視實際職任的精神,在官制改革以後要體現得更為顯著、充分。

 

另一方面,即使在官品恢復效用以後,對各類官職進行混合排序的“合班之制”也持續存在,以上兩套等級排序的方式,側重點各有不同。官品主要是在一個縱列之內進行高下的排序,與之相對,雜壓能夠跨越多個序列,突破類別與層級【15】,更直接地在階官與職任之間搭建等級聯繫。以南宋中期編修的《慶元條法事類》卷四《職制門一》所載“官品”、“雜壓”為例,職事官、寄祿官、貼職三個序列既納入了官品,也納入了雜壓。但是,在“合班之制”中,職事官的排序原則卻突破了官品的限制,品級偏低的中書·門下兩省官、尚書省官一般會壓在品級較高的寺監官之上【16】,這與北宋前期本官階序中以臺省官壓諸司官【17】的基本格局有相似之處;相應地,寄祿官也是以品級偏低的京官壓在品級較高的選人之上【18】;唯有貼職,其雜壓的次序與品階的高下基本保持一致。

 

正是受到官制改革的影響,元豐期間,文官群體的排班原則也發生了相應的改變。在元豐三年(1080)六月,神宗設立了“詳定官制所”,作為制定新官制的專門機構。同年八月,在頒布《以階易官寄祿新格》、正式實行新官制以前,

(癸巳,)詔文武官非相統攝而官同者,其序位以職,職同以服色,服色同以資序,資序同以改官,改官同以出身。【19】

這一詔令,是推行官制改革前的一項必要準備,也是針對北宋前期班位制度的一種整理、合併,其主要目的在於整齊制度。根據當中的內容,在職任不相統攝的官員範疇內,影響班位的各類要素其優先順序為:①本官、②職名、③服色、④資序、⑤改官、⑥出身。筆者以為,這種盡可能將“優先項”整合到本官(原職事官)之上的安排方式,是為了便於職事官恢復職掌以後,能夠更順利地將其發展為承擔等級待遇的“重心序列”。

在新制全面推行之後,宋廷重新規定了執政的排班原則。宋代的執政官,主要包括副宰相與樞密院長貳。元豐五年(1082)二月癸酉,詔令:“知樞密院、門下中書侍郎、同知樞密院、尚書左右丞為定班,班次以是為差。”【20】實際上,元豐改制並沒有廢除樞密院,樞密院成員的“內職”身份也未予以改變。按照規定,樞密與其他執政官一同排班時,通常會優先官位的高下。其後,又對“同知樞密院事”與“尚書左右丞”的班位順序作出了調整。元豐六年(1083)七月丙辰,安燾由試戶部尚書除授同知樞密院事【21】,八月辛卯,李清臣自吏部尚書拜尚書右丞【22】,兩位執政的班位也受到了神宗皇帝的干預:

官制,知樞密院與門下中書侍郎、左右丞、同知樞密院同一班,不以拜命先後,同知院常在後。因景陵酌獻立班,神宗見之,顧輔臣曰:“安燾不當在李清臣上。”自此為定制。【23】

根據元豐五年的既定原則,安燾本應在李清臣之上,然而,神宗卻不滿意這一排序方式,強行將安燾移至李清臣之下,即令尚書右丞居於同知樞密院事之上。究其原因,神宗此舉是側重於從“人”的角度著眼,優先考慮資歷的深淺,而不再拘泥於官位的高下;由神宗親自調整過的這一順序,也逐漸成為原則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在班位的安排上,某些人事的因素也得以淩駕於制度的規定,對排序的結果產生巨大的衝擊力。

 

與此同時,亦涉及其他職事官的排班原則,元豐七年(1084)十月丁亥,詔曰:“應職事官以除授先後為序,同日除者以寄祿官。”【24】元豐官制推行以後,廢罷了三館秘閣,并罷除了職事官帶職,這就意味着,職名已暫時性地退出排班的原則,加上當時規定:“除用職事官,不問資序高下,但隨階品,而加行、守、試以賦祿”【25】,致使職事官與寄祿官兩個序列,進一步成為這一時期牽動班位高下的核心要素。所以,執政以下職事官逐漸明確了以除授先後為序,同日除授的官員,再比較寄祿官的高低。

 

 元祐以後文官排班原則的變化

由於等級安排的“重心”相對穩定,優先職事官的趨勢也比較明顯,因而在元豐期間,文官排班的原則已趨於明確。不過,在元祐以後,為了應對紛繁叢脞的現實情况,使君主控御、驅策臣下的手段更加多元,宋廷開始有意識地向北宋前期的一些做法靠攏,對官制改革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其後,在職事官、寄祿官之外,貼職、資序、“二府舊臣”與“曾任侍從”等要素,又一次成為影響班位的關鍵性因素,這也使神宗時已經過整合、精簡的班位安排,呈現出繁瑣、細密化的發展傾向。

(一)執政排序原則的調整

元豐八年(1085)三月,宋神宗趙頊去世,年幼的哲宗即位,哲宗的祖母太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同年五月,門下相王珪去世,這一突發性的事件,也帶動了宰執群體新一輪的位序變更。

神宗上僊,王珪病薨,蔡確遷左僕射,宣仁問確:“右僕射闕,誰合做?”確對曰:“以即今班序論之,即知樞密院事韓縝合做。若以祖宗故事論之,則東廳參政合做。”東廳參政,即今門下侍郎章惇也。宣仁識確語意主惇,因曰:“且只依今班序。”【26】

蔡確由中書相升任門下相,次相的位置出現了空缺,接替這一職位的可能人選主要包括知樞密院事韓縝與門下侍郎章惇二人。就班位的順序來看,知樞密院事韓縝僅次於蔡確,本當優先,但就祖宗舊制而言,門下侍郎(參知政事)章惇理應遷補次相,經過考量,宣仁后並沒有遵從蔡確的意願,而是選擇了韓縝。這是一種權衡利弊的結果,也正揭示出朝堂之上的“班序”,不僅僅是一種身份與權力的集中展示,更是遷補宰執之時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至少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成為一個比較恰當的藉口。

 

元祐垂簾時期,由於政治局勢的變更,也曾對神宗元豐新制的內容作了局部的調整。元祐二年(1087)五月戊辰,

詔同知樞密院事范純仁與尚書左、右丞理,先除授者立班在上。先是,神宗釐正官名,各有位序,以官職為次,不以除授為先後。於是特降新制。【27】

此時,尚書左丞、右丞分別由劉摯與王存充任。元祐元年(1086)十一月戊午,劉摯自試御史中丞除授尚書右丞【28】,二年五月丁卯,又遷為尚書左丞,同一日,王存也自守兵部尚書除授尚書右丞【29】。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范純仁進入執政行列的時間要早於劉摯、王存,在元祐元年三月,范純仁即由試吏部尚書除授同知樞密院事。也就是說,三位執政之中,官位在尚書左、右丞之下的同知樞密院事反而更為資深。為了有效解決這一矛盾,戊辰之日“特降新制”,將元豐時期執政“以官職為次”的原則調整為“以除授為先後”,這與北宋前期(尤其是真宗、仁宗時期)的制度【30】也頗為接近。然而,更耐人尋味的是,由人事因素所促成的“新原則”,最終也不免為人事因素所打破。元祐五年(1090)三月壬申,

御史中丞梁燾言:“伏見近除韓忠彥同知樞密院,蘇頌尚書左丞,續有指揮,令忠彥立班在頌之下。臣竊惑之。以官制言之,則同知樞密院在左、右丞之下;以近例言之,則同知樞密院先入者,在左、右丞之上,忠彥自合在左、右丞上。今既不依官制,又不循近例,仰惟聖意,必以頌為耆舊,故特賜此優禮。忠彥雖是晚輩,然進之在前;頌雖是舊人,然用之在後。竊以朝廷尚爵,宜正先後之次,今既不以先後次之,則是陛下特形重輕之意。”【31】

根據元豐新制,同知樞密院韓忠彥官位在尚書左丞蘇頌之下,但若遵從元祐近例,則同知樞密院先除授者在尚書左丞之上,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排序結果。優先考慮到蘇頌的舊臣身份,以及為顯示重用蘇頌的實際意圖,宣仁后強行將除授在先的韓忠彥降至蘇頌之下,打破了“以除授為先後”的原則。這樣的安排,也激起了朝臣們的反對,御史中丞梁燾的上奏正是此意。在此期間,蘇頌也曾推辭禮讓,希望韓忠彥的班位在上[32]。而果不其然,元祐七年(1092)六月辛酉,蘇頌即自尚書左丞拜相(右僕射、兼門下侍郎)【33】,“自左轄登庸,時以為異恩”【34】。到了徽宗崇寧元年(1102)七月,蔡京取代曾布除拜右僕射【35】,名義上也沿用了這一故事。由此不難看出,即使是在官制改革以後,滲透在排班過程中的權力干擾仍然不能夠被徹底地排除,尤其是皇權對於宰執班位的有意干預。

(二)貼職、資序的再度介入

在元祐以後,伴隨着允許職事官帶職,以及“權侍郎”、“權尚書”等稱謂相繼出現,意味着“融於一體”的職事官、寄祿官、貼職、資序共同納入到序班要素之中,班位制度的複雜性也進一步凸顯出來。元祐元年(1086)三月乙酉,詔曰:“職事官許帶職,其班序、雜壓依職事官”【36】。對於貼職存在的意義,徐度在《卻掃編》之中曾有頗為精闢的論述:

余觀元豐官制,既職事官各有雜壓,則既上者不可以復下,故自六尚書、翰林學士而除中丞,六曹侍郎而除給舍、諫議,非不美而不免為左遷。若使帶職而為之,則無此嫌矣。……及前執政入為尚書,皆帶殿學士之類,既近於為官擇人之義,且於人品秩無傷。【37】

应该说,贴职是一种相当有效的调控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赋有实职、纳入等级體系的职事官序列迁转路线的单向性、局限性(所谓“既上者不可以復下”);同时,针对身份相对特別的“前任执政”,贴职的存在,既足以彰显其尊崇的身份,又避免了不恰当地提高其品秩。《长编》卷四〇三“元祐二年七月癸丑”條载:

詔:“除諸行侍郎,如未歷兩省及待制以上職者,並帶‘權’字,敘班在諸行侍郎之下,雜壓在太中大夫之上,祿賜比諫議大夫,仍不賜金帶,候及二年取旨。”【38】

另據《長編》卷四一九“元祐三年閏十二月庚申”條:

置六曹尚書權官,俸賜依六曹侍郎守法,敘班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下,滿二年取旨。【39】

根據這兩條材料的記載,“資序”再次介入到排班原則之中,不可避免地加劇了這一時期班位安排的繁複程度。其中,資序低淺的權侍郎、權尚書,敘班、雜壓、祿賜時的參比標準各不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敘班”與“雜壓”是兩種原則不同的排序方式:前者以朝參拜謁場合為主,需要根據官員類別、職事部門等因素組合成相應的班列;與之相對,後者是一種突破了類別與層級界限的單向排隊,更適用於一些非正式的謁見場合[40]。事實上,不同於北宋前期的一點是,元豐以後資序低淺的職事官已能夠獨立決定班位,而不再需要將“優先項”轉移到寄祿官之上,或是結合寄祿官的高下來綜合判定班位;這一轉變的出現,恰恰是由於此時決定班位的“基準項”與“優先項”走向了合一,且相對集中在職事官一個序列之上。

 

其後,南宋紹興初年,也曾針對資序低淺者的朝參立班原則,進行過深入的討論。紹興元年(1131)三月十三日,

閤門言:“自來職事官差權職任高者,與寄祿官差權人趁赴朝參立班不一。欲乞今後臣僚若係得旨差權職任,朝參立班並權依正官)[],罷日依舊。侍從官已上權職任高者止立舊班。”從之。既而臣僚言:“祖宗舊制,應在京職事官兼權他職,並止立本班。若便依閤門奏請,即郎官以下被旨權卿監者須立卿監班,卿監以下被旨權侍從者須立侍從班,顯見班列之中紛然殽亂。”遂寢不行。【41】

依照規定,同為資序低淺者(結銜中帶“權”字),職事官兼權職事官與寄祿官差權職事官的立班原則存在一定的區別:前者一般會“從本班”(正職事官);後者則是“從一高班”(權職事官、寄祿官),即忽略資序的深淺,使權官與正官的原則保持一致。閤門司之意,是令朝參立班之時,庶官以下官員,不顧及資序,權官統一依正官儀;相反,侍從以上官員,則不論差權職任高下,只以正官立班,突出資序的作用。但這一提議,卻遭到了臣僚的反對,其原因主要在於,在京職事官兼權其他職任者,通常要將“優先項”鎖定為正職事官,由閤門提出的對侍從、庶官進行“分層安排”的方式,更容易造成庶官群體班位安排的“紛然殽亂”。舉例來說,郎官以下(庶官)權卿監者(庶官),立在“庶官”班,卿監以下(庶官)權侍從官者,立在“侍從”班;從排序的結果來看,同屬於庶官,正官高者因權官較低反而要屈居於正官低者之下,權官達到侍從的官員,甚至跳出了庶官的班列,顯見權庶官與權侍從的待遇標準存在較為懸殊的差距。最後,詔旨不得不捨棄這一不甚合理的安排方式。

(三)特殊身份:“二府舊臣”與“曾任侍從”

事實上,不只是宰執、侍從具有標誌身份的功能,曾經擁有過上述身份的“二府舊臣”與“曾任侍從”,也逐漸成為了一種特定的身份標誌,納入到排班原則之中。元祐元年(1086)閏二月甲申,

詔:“自今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班序、雜壓在六曹尚書之上。資政殿學士曾任執政官者,準此。”【42】

在合班之制中,資政殿學士的位次在六曹尚書之下【43】,但是,曾任執政官的資政殿學士,則帶有了“二府舊臣”的身份,等級地位要高於一般的侍從官,故而立班、雜壓時,將其班位統一升至六曹尚書之上。試舉一例:元祐五年(1090)十二月,尚書右丞許將遭到臺諫官的彈劾,被罷為資政殿學士、知定州。隨後,興龍節上壽(哲宗生日)時,許將“乞綴寄祿官班”,但詔令“立班在六尚書上”【44】。這一安排,正是顧及許將身份的特殊性。元祐六年(1091)九月,

辛卯,詔六曹尚書曾任執政官者,立班在六曹尚書之上少前。【45】

與前一處理方式趨近,同為六曹尚書,曾任執政者的班位也往往得到優先。

 

再如集賢院學士,“自官制行,不復除”;元祐五年(1090)九月復置,屬於貼職。

元祐六年[]八月十六日,以權工部侍郎李周為之。詔集賢院學士如曾任權侍郎已上人充者,立班、雜壓並在太中大夫之上。【46】

政和六年(1116)以前,集賢院學士(後改名為集賢殿修撰、右文殿修撰)還未納入雜壓【47】,其“體制與諸直館頗同”【48】。而實際上,“曾任權侍郎以上”標誌着兼有“曾任侍從”的身份,換言之,集賢院學士雖然不屬於侍從官的範疇,但憑藉其曾為侍從的身份,也可以將班位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元祐時,這一高度達到了“太中大夫之上”【49】,恩數視待制【50】,意味着已邁入到侍從的班列之中。哲宗親政以後,一改元祐的舊規定,又將班位下調至“中散大夫之上”。紹聖元年(1094)三月二十三日,

()[]後除集賢院學士曾任權侍郎以上者,立班、雜壓、封贈在中散大夫之上,其餘恩數、儀制並依中散大夫。餘人立班、雜壓在中散大夫之下,蔭補依朝)[]大夫,官高者從本條。【51】

中散大夫在庶官的範疇內,雜壓的位次要低於太中大夫。經過調整,曾為侍從的集賢院學士,其班位降到了中散大夫之上,歸入庶官的班列之中,未任侍從以上者,則班位在中散大夫之下。徽宗政和年間,右文殿修撰始入雜壓,其位次也遠低於中散大夫。

 

另外,由權侍郎除授帥臣(安撫使路首州知州)的官員,其恩例也依照權侍郎(侍從的範疇)。元祐八年(1093)二月八日,范子奇權戶部侍郎不滿二年即遭罷免,此時,不應除授待制,即以集賢殿修撰知慶州,而“止得庶官恩例”;但在不久之後,范子奇自訴於朝廷,因而提高了恩例的等級,依從權侍郎【52】

 

需要指出的是,在元豐改制前後,宰執、侍從群體因獲薄罪而被奪職,其現實的境遇也大為不同。

舊制,二府、侍從有薄罪,多以本官歸班朝請而已,初無職掌,然班著、請給並只從見在官,初不以所嘗經歷為高下也。……元豐以階易官,此制遂革。凡侍從以上被謫奪職,非守郡則領祠,無復留京師者。【53】

北宋前期,脫離差遣的在京官員一般“以本官歸班”,無權責的本官則充當着“見在官”的作用,能夠獨立決定官員的班位、俸祿(兩項基本待遇);但在其後,元豐新制“以階易官”,新的寄祿階難以脫離職任而單獨存在,進而失去了“見在官”的意義,因而,被奪去職事官的在京官員,或出外守郡,或為祠祿官,不再留在京師。

元豐以後,另一個突出的變化在於,脫離職事的在京官員,仍舊以寄祿官序位,不過,頗為特殊的是,曾為二府舊臣或為侍從者,可以直接越過寄祿官,憑藉其優越的身份標誌居於庶僚之上。

政和中,劉器之既復舊官領祠,然才得承議郎。所至與人敘位,必謹班著,不肯妄居人上。一日,謁鄉人趙畯朝奉,坐未久,有張基大夫者繼來。劉與之敘官,張雖辭讓,既不獲,又不知避去,因據上坐。劉歸之明日,偶微病,人有候之者,曰:“比謁趙德進,坐於堂中,適張基大夫繼至,吾官小,宜居下,遂坐德進傍,正當房門之衝,風吹吾項,遂得疾。”客至必以此告,是亦不能不介意之辭也。近歲,嘗任侍從者,雖被奪職,亦偃然以達官自居,凡遇庶僚,必居其上無所屈,則非復責降之本意矣。【54】

這裡的“復舊官”是指寄祿官(承議郎),祠祿官又為閒職,不入雜壓;此段的文意,是在贊許劉安世為人謹守班儀,僅以寄祿官序位,不肯妄居人上。其後,嘗任侍從的官員,雖已被奪職,仍多以達官自居,必欲居於庶僚之上。

 

入宋以後,“二府舊臣”與“曾任侍從”時常能夠作為“插入項”影響班位的高下,但是在元豐前後,二者的作用方式卻存在一定的差異:其中,①北宋前期,侍從以上“前任官”再入舊職,多位居“現任官”之上【55】;②元豐以後,“前任官”即使不入舊職,也得以借助“二府舊臣”或“曾任侍從”的身份標誌,來達到提高班位的目的。

 

鑒於此,進入侍從序列的次序先後,也逐漸發展成為左右班位的重要因素。紹興九年(1139)九月十五日,

新除給事中劉一止言:“奉詔,劉一止、馮擑並除給事中。依條,同日除以寄祿官為序。今馮擑係朝散大夫,一止係朝奉郎,乞以官序繫銜。”詔劉一止係自中書舍人除授,序位合在馮擑之上。【56】

按照慣例,職事官同日除授者應以寄祿官為高下,即馮擑(朝散大夫)在劉一止(朝奉郎)之上,但是,劉一止先於馮擑一步獲得了侍從官的身份,紹興八年(1138)十二月,劉一止已除中書舍人【57】,受到這一附加因素的影響,寄祿官在下的劉一止班位居於馮擑之上。

 

而在班位之外,其他一些等級特權也往往滲透着對於“前宰執”、“前侍從”的特殊照顧,如公服[58]之上用以彰顯官員身份的佩件。

故事,從官不帶待制已上職名而罷者,止服黑帶佩魚。淳熙中,王仲行自吏部尚書除端明殿學士、知紹興府,未行,以言章奪職。仲行朝辭上殿,服金帶垂魚而入,閤門吏止之。仲行即解所佩魚,閤門猶以為不可,乃從小吏假黑帶以見,仲行殊不平。(淳熙)十年十月,始有旨: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許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自是遂為定制。【59】

不同於唐代的四等服色,宋代公服的服色一般分作綠、緋、紫三個等級,就文官群體而言,服紫袍者的佩件又可以分作六個層次,在六等之中,①庶僚黑角帶,佩金魚;②(侍從以上)中書舍人、諫議、待制、權侍郎,紅鞓黑犀帶,佩魚;③權尚書、御史中丞、資政、端明殿學士、直學士、正侍郎、給事中【60】,金御仙花帶,不佩魚,謂之“橫金”;④翰林學士以上正尚書,御仙帶,佩魚,謂之“重金”【61】。王希呂自吏部尚書(即“重金”)除授端明殿學士、知紹興府,本應當歸入“橫金”一等,但被奪去了職名以後,王希呂的繫銜之中已不存在提升佩件等級的基本要素,因此,閤門官員也順理成章地將其歸入了等級最低的“黑帶佩魚”一等。頗為諷刺的是,朝辭上殿謝恩時,王希呂不只解去了佩魚,又被迫以小吏的黑帶換掉了原本的金帶,經過如此一番折騰,真可謂相當的窘迫。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再次發生,淳熙十年(1183)十月頒行詔旨,令“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與權侍郎、待制劃為一等,許服“紅帶佩魚”,這正是充分顧及到其曾任侍從的身份,盡可能縮小官員“進入”與“退出”侍從序列時相對懸殊的待遇差異【62】,給予其一定程度的尊重,從而達到適當地緩解臣僚心理落差的目的,有效提高其積極性。可以說,這也是宋代等級安排的突出特色之一。

(四)階秩與職任存在等級差距

經過元豐改制,恢復職掌的職事官序列演變為衡量班位的“基準項”,相應地,寄祿官等要素則成為了“插入項”,因此,當這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等級差距時,優先的原則往往要偏重於職任。

 

以京朝官為例,宋代的封贈,包含着封贈三代、二代、一代的等級區分,一般在文官群體之中,寄祿官在通直郎以上,即達到朝官這一等級,遇大禮時允許封贈一代[63]。也就是說,大禮封贈一代的依據是取決於寄祿官。不過,紹聖二年(1095)八月,卻出現了一個新的規定,詔曰:“寺監官以雜壓在寄祿官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德郎,遇大禮亦許封贈。”[64]宣德郎屬於京官。實際上,詔旨的主要目的,是借助雜壓得以突破官職類別的特點,搭建職事官與朝官之間的等級聯繫,在實際的操作中儘量“放寬標準”,優先顧及職任,將更多的職事官納入封贈的範疇之內。具體來說,寄祿官沒有達到朝官這一層級的寺監官,同樣可以通過職事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的方式,獲得大禮封贈的資格。而這一做法,突破了既有局限,將封贈的資格從寄祿官達到升朝官以上的單一標準,巧妙地轉換成或寄祿官、或職事官達到這一等級層次的雙重標準。大觀元年(1107)七月,又遇到了學官封贈的問題:

廣親北宅宗子博士葉莘等狀:“伏覩見行條令,大理評事敘位雜壓在國子博士之下,遇大禮並許封贈。今朝廷置立國子博士,與宗子博士敘位雜壓,即未有明文。如宗子合在國子之上,伏望詳酌,特許比類,遇大禮封贈。”吏部狀:“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評事、國子博士,係寺監官,雜壓在寄祿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禮依條合該封贈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學博士之上,係在通直郎之下,不該封贈……”詔:“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國子博士之上,餘依所乞。”[65]

國子博士、宗子博士、太學博士都屬於學官。由於此前大禮封贈的資格已擴展成為“雙重標準”,對階官的等級要求有所降低,因而葉莘指出,雜壓在朝官之上的大理評事具備封贈的資格這一點無疑,國子博士雜壓又在大理評事之上,也應當具備這一資格,那麼,只要宗子博士雜壓能夠在國子博士之上,他們便可以順理成章地納入封贈的範疇。不過,對這一請求,吏部有不同的看法,吏部認為,宗子博士班位在太學博士之上,而太學博士雜壓的位次要低於朝官[66],等級相當於京官,這就意味着,宗子博士雜壓也應在朝官之下,而沒有達到封贈的等級要求。詔旨的裁定結果,是提高宗子博士的班位,使其升至國子博士之上,毫無疑問地獲得了大禮封贈的資格。

 

不同於朝官、京官,“選人”是一個相對特殊的群體,在崇寧二年(1103)改定選人七階以前,相對於京朝官而言,選人的階秩與職任分離並不徹底。而在宋代,以選人身份出任相對較高層級的職事,是頗為常見的情形,宋廷針對這一類官員,也採用了更為特殊的班位安排方式。元祐七年(1091)四月丁丑,

大理寺言:“伏睹五月十六日納后,文臣承務郎、使臣殿直以上並赴陪位。大理評事雖有選人補充者,緣據雜壓,評事敘位在通直郎之上,欲乞特降指揮,並許陪位。庶使凡任職事官之人,皆得伸臣子之禮,及預觀儀物之盛。”從之。其選人充在京職事,於雜壓在承務郎之上者亦準此。【67】

通直郎是“朝官”的最低一等,承務郎是“京官”的最低一等。一般來說,雜壓要遵循“從一高班”的原則,在各類繫銜要素(職事官、貼職、寄祿官)之中,選取官位最高的一個官職參與序位。不過,充任職事官的選人(階秩與職任在等級上不能夠對應),卻不完全遵循這一既有原則,而是結合職事官的位次,作更細緻的安排。所以,同為正八品的大理評事與通直郎,雜壓時大理評事在通直郎之上,這也體現着元豐以後序位排班時“重職任”(職事官)而相對“輕階秩”(寄祿官)的基本傾向。另據《慶元條法事類》卷四《職制門一》載:

諸選人任刪定官、大理司直·評事,雜壓在太學博士之下。(京官序位自依本法。)【68】

南宋以後,班位安排的主要原則與北宋後期趨於一致。這裡所列舉的若干事例即已揭示出,當選人充任一般由京官以上擔任的職事官或是入雜壓的在京差遣時,雜壓的班位需要進行特別安排,其中“太學博士”的位次大致是在朝官之下、京官之上【69】。同時,注文中所謂“京官序位自依本法”,也意味着寄祿官若是達到了京官以上,則依然遵循“從一高班”的原則。回到前面引述的材料中,也能夠發現,大理寺的上奏內容,正是試圖忽略掉階秩的等級高下,統一將在京職事官納入到納后陪位的行列之中。

 

此外,從宋代文官群體謁見宰臣的禮儀程式上,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宋人在劃分等級層次時的基本思路。據《萍洲可談》卷一:

宰相禮絕庶官,都堂自京官以上則坐,選人立白事;見於私第,雖選人亦坐,蓋客禮也。唯兩制以上點茶湯,入腳床子,寒月有火爐,暑月有扇,謂之“事事有”,庶官只點茶,謂之“事事無”。【70】

相比于侍從官(兩制以上)茶湯、腳床子、火爐、扇一應俱全(“事事有”),庶官卻“事事無”,可見面對宰相之時,兩個等級群體之間存在待遇上的差距;不止如此,在庶官的範疇內,京朝官與選人二者的等級差異也頗為明顯,其中,前者允許“坐白事”,後者則只能夠“立白事”。事實上,身份等級的這種“結構性存在”與班位安排的等級區分方式也具有內在的一致性。

 

還有一類情況值得注意,是帶有朝官以上寄祿官的三省高級吏員。政和六年(1116)六月十二日,

新湖南轉運副使聶山奏:“三省都録事在元豐法不得過朝請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遇春、秋內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宰屬,侍御史彈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選高矣,而都録事位其上焉,無乃未正乎,乞特改正。其寄祿官雖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幾隆殺有別,而名分正。”詔:“三省都録已轉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請大夫班,自今特恩轉奉直大夫令出職。”[71]

這裡提及的是內廷宴會的等級安排,內宴一般要遵循雜壓“從一高班”的原則來排定座次,也就是說,身為吏員的三省都録事,其預宴座次主要取決於所帶寄祿官的高下。然而,這也帶來了一個新的問題,即階秩過高的三省吏員有可能坐在等級偏低的職事官之上。元豐期間,曾對三省都録事的階秩等級有所限制,規定其不得高過朝請大夫,但在徽宗政和以後,這一上限逐漸被突破,寄祿官甚至達到了中奉大夫。不同於奉直大夫,中奉大夫是庶官範疇內等級較高的寄祿官,雜壓在左右司郎中、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之上,正是由於此,都録事坐在了台諫、史官等重要的職事官之上。這種座次高下與職任緊要程度“嚴重脫節”的狀況,也引起了宋廷的重視,為避免這一局面再次出現,宋廷得不得限定都録事班位的上限,階官達到奉直大夫者令其出職,強行把都録事的位次控制在二史等職事官之下。

(五)逾越舊規:寺監長官班綴“視待制”

所謂“視待制”,也是一類比較特殊的情況:原本不屬於待制,但班位及其他等級待遇卻可以參比待制來進行安排。據陸遊《老學庵筆記》卷八:

政和以後,斜封墨敕盛行,乃有以寺監長官視待制者,大抵皆以非道得之。晁叔用以謂“視待制”可對“如夫人”,蓋為清議貶黜如此。又往往以特恩賜金帶,朝路混淆,然猶以舊制不敢坐狨。故當時謂橫金無狨韀,與閤門舍人等耳。【72】

這一類情況,主要出現在徽宗政和以後,且以寺監長官居多,通過繞開常規的申覆程式,敕命由禁中直接降出頒行(“內降”)。晁沖之戲稱之為“如夫人”(小妾),足見其得之“非以正道”,名不正則言不順,因而遭到了朝中清望之士的鄙夷。更為有趣的是,視待制者官服上的佩件出於“特賜”,通常與從屬於侍從官的權尚書、正侍郎、直學士歸為一等(即“橫金”),而相對地,鞍褥的材質則不敢妄用狨毛【73】(“狨毛為坐”屬於侍從官的一項特權【74】),只得與庶官處在同一個等次,官服與坐騎的等級配備極不相稱,時人以“橫金無狨韀”稱之,也正是源於此。另外,在宋代,帶有特殊身份的某些官員(如內職、伎術官等)往往也要“服金帶”[75]或“佩金魚”,以致與朝中士大夫官服上的佩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對於這一現象,在寶元二年(1039)閏十二月,直史館蘇紳曾明確提出質疑,請求“異服章”:“朝廷中有執技之人與丞郎清望同佩金魚,內侍班行與學士同服金帶,豈朝廷待賢才加禮遇之意?”【76】

 

在徽宗後期,某些伎術官開始獲得“視待制”的待遇。如政和六年(1116)十一月二日,詔:“大司樂馬賁秩視待制,班著依舊。”【77】隨後,逐漸延伸到了寺監長官的班位、恩數。宣和元年(1119)九月六日,詔:“軍器監鄧之綱已降指揮,特視待制。今後應諸朝參、扈從、筵宴等並綴待制班。”【78】其間,御史中丞王安中也提出過反對的意見:

官有定職,職有定員,名位不同,命數亦異,此先王之法、元豐之制也。今有秩視之例,非待制而視待制,非卿而視卿,凡此之類,無乃非所謂嚴分守、正名實者哉!此紊綱紀之一也。【79】

但是,徽宗本人的態度卻頗為敷衍,御筆中即寫道:“臣僚所言可采,利害甚明,已行者與免改正,今後仰三省、樞密院遵守,御史台覺察彈奏,違者以違詔論。”【80】最終,徽宗不顧朝臣的反對,已降出的指揮依舊得以施行。宣和二年(1120)正月二日,又詔:“太中大夫、將作監賈諲班綴、恩數可視待制”【81】。而直到宣和七年(1125)四月,“視待制”之制也沒有徹底地被革除【82】

 

 结論

班位,作為一種身份、權力與地位的集中展示,在宋代士大夫群體的心目中佔據着相當重要的地位,這一點,從宋代史籍中不厭其煩地載録關於班位問題的爭論就足以窺見。不止是如此,宋代的統治者也十分重視班位的安排,時常會借助“非次”提升班位的方式來彰顯重用臣僚的意圖;甚至連居於廟堂之高的宰相,也要想盡辦法來干預一些與其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臣僚的班位。

 

總體上來看,在元豐改制以後,文官的排班原則主要包括幾個方面的變化:其一重新恢復職掌的職事官演變為衡量班位高下的“基準項”,寄祿官、貼職、資序作為“插入項”。京朝官出任職事官者,立班時優先職事官的除授先後,雜壓則遵循“從一高班”的原則;但區別於京朝官,由選人充任職事官或入雜壓的在京差遣時,班位需要進行特殊安排。

 

其二,元豐時,影響班位高下的要素以職事官、寄祿官二者為主;到元祐年間,職名、資序的再度介入,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班位安排的複雜程度。同時,在職事官的範疇內,資淺的“權侍郎”、“權尚書”班位均比較穩定,而在京職事官差權其他職事官時,“優先項”一般要轉回到正職事官,這也根源於決定班位的“基準項”與“優先項”走向合一的發展趨向。

 

其三,元豐之後,宰執、侍從、庶官三個群體的等級區分依然存在,但北宋前期“分層安排”的基本模式、近乎“一人一面”的安排手法已發生了轉變,決定班位的“重心”(尤其是京朝官)相對集中在職事官之上,優先的原則也更加齊整、統一【83】,大大降低了班位安排的繁複程度,這也是元豐官制改革的重要貢獻之一。

 

此時,宋廷尤其注重縮小官員“進入”與“退出”宰執、侍從行列時過於顯著的待遇差距,避免其因職事調動、等級下調而造成強烈的心理落差或不滿情緒。正是源於此,“二府舊臣”與“曾任侍從”日益發展為一種固定的“身份標誌”,優先納入到排班原則之中。無論是已經罷任的宰執,抑或是職事官卸任之際未能獲得待制以上貼職的侍從官,乃至於因薄罪而被奪去職事官的侍從官,都可以憑藉其原有的優越身份標誌,享有一部分與離任前大致相當的等級特權。


[①]舉例來說,在元豐以後,實有職掌的職事官可以借助雜壓,與寄祿官之中的各個等級層次建立更為直接的聯繫。

[②]如內宴座次、集議座次、經筵講讀座次、朝臣上下馬次序、朝服等級等。

[③]鄧小南先生指出,元豐官制改革雖然“改变了官与差遣的分离形式,却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官与差遣的分离”,參見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頁26—27。

[④]既有研究成果主要包括,閻步克《品位與職位》,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李昌憲《略論北宋前期官制中的比品與序班》,《中山大學學報》,2010年第6期;《宋朝官品令與合班之制復原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陳文龍《北宋本官形成述論——唐後期至北宋前期官僚品位結構研究》第三章,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

[⑤]本文所討論的文官群體,以中央官員為主體。

[⑥]“宰執”,以二府成員為主,宰執的身份主要由差遣職任得以體現。

[⑦]“侍從”,是身份與職任“不完全契合”的等級群體,北宋前期,侍從官的範疇由本官、職名、差遣三個序列共同界定。

[⑧]侍從官以下屬於“庶官”的範疇。

[⑨]基準項,即相對恒定的基礎標準。

[⑩]插入項,即靈活多變的附加因素。

[11]涉及北宋前期文官群體的排班原則,可參見拙文《分層安排:北宋元豐改制前文官班位初探》。

[12]元豐以後,侍從官的範圍改變為由職事官、貼職、寄祿官三個序列共同界定,包括:職事官諫議大夫或權侍郎以上、職名待制以上及寄祿官太中大夫以上官員。參見張禕《宋代侍從官的範圍及其相關概念》,《國學研究》第34卷,頁83—107。

[13]需要指出的是,元豐以前,館職不在雜壓的範圍之內,至徽宗政和六年,修撰、直閣開始納入雜壓。《宋會要輯稿》儀制三之四四,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57年,頁1893下。

[14]參見李昌憲《宋朝官品令與合班之制復原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頁3。

[15]例如,現有A、B兩類官職,“官品”若是統一排為:一品A、一品B、二品A、二品B,“雜壓”則可以衝破品級與類別,將其混排為:二品B、一品A、一品B、二品A。另一方面,“官品”與“雜壓”所囊括的官職範圍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根據慶元合班之制:爵入品而不入雜壓;閤職、六院官入雜壓而不入品。

[16]在慶元合班之制中,職事官以兩省官、尚書省官壓寺監官:①(從四品)左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在(正四品)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之上;②(從六品)尚書左右司郎中在(正六品)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之上;③(正七品)尚書諸司員外郎在(從六品)少府·將作·軍器少監之上。

[17]在北宋前期,本官階序的構成原則為機構優先,官品次之,機構內部按官品順序排列;更具體地說,中書·門下兩省、御史台及尚書省的位次要明顯高於同品諸司官,“官與品輕重不相準”。參見趙冬梅《北宋前期“官與品輕重不相準”含義試釋》,《北大史學》第11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219—231。

[18]根據慶元合班之制,寄祿官以“京官”壓“選人”:京官(正九品)承事郎、承奉郎、(從九品)承務郎在選人(從八品)儒林郎、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之上。

[19]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三〇七元豐三年八月癸巳條,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7452。

[20]《長編》卷三二三元豐五年二月癸酉條,頁7789。

[21]徐自明撰,王瑞來校補《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503。

[22]《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八,頁505。

[23]莫君陳《月河所聞集》,《全宋筆記》第一編第十冊,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頁314。

[24]《長編》卷三四九元豐七年十月丁亥條,頁8372。

[25]洪邁撰,孔凡禮點校《容齋隨筆·四筆》卷一四《郎中用資序》,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頁800。

[26]《長編》卷三五六元豐八年五月戊午條注文引呂本中《雜說》,頁8520。

[27]《長編》卷四〇一元祐二年五月戊辰條,頁9767。

[28]《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九,頁567。

[29]《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九,頁570。

[30]《長編》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九月戊申條:“詔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立位,並以先後為次。”頁2014。

[31]《長編》卷四三九元祐五年三月壬申條,頁10574—10575。

[32]蘇頌撰,王同策、管成學、顏中其等點校《蘇魏公文集》卷六九《辭免立班劄子》,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頁1044。

[33]《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一〇,頁600。

[34]王明清《揮麈録·前録》卷三,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頁23。

[35]《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一一,頁700。

[36]《長編》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乙酉條,頁9038。

[37]徐度《卻掃編》卷中,《全宋筆記》第三編第十冊,鄭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頁151—152。

[38]《長編》卷四〇三元祐二年七月癸丑條,頁9801。

[39]《長編》卷四一九元祐三年閏十二月庚申條,頁10159。

[40]有必要指出的是,元豐改制以後直至南宋時期,運用“雜壓”進行排序的場合趨向多元化,包括:①品官詣尚書省六曹時上下馬的順序,《長編》卷三三九元豐六年九月癸丑條,頁8165;②(元豐時)尚書省集議座次,龐元英《文昌雜録》卷四,《叢書集成》初編本,頁44;③台諫上殿奏對班次,楊士奇、黃淮等編《歷代名臣奏議》卷一六二《建官》(侍御史李光上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頁2117;④(淳熙年間)常朝時文武臣僚入殿的行進次序,《容齋隨筆·五筆》卷四《近世文物之殊》,頁877;⑤(紹熙年間)經筵講讀的座次,彭龜年《止堂集》卷四《論經筵講讀不當以官職雜壓為序奏》,《叢書集成》初編本,頁59。

[41]《宋會要輯稿》儀制三之四六,頁1894下。

[42]《長編》卷三六八元祐元年閏二月甲申,頁8871。

[43]《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元豐以後合班之制”,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3991—3996。

[44]《長編》卷四五二元祐五年十二月辛卯條、乙未條,頁10841、10851。

[45]《長編》卷四六六元祐六年九月辛卯條,頁11128。

[46]《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之一一,頁2760上。

[47]《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元豐以後合班之制”,頁3991—3996。

[48]《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之一三,頁2761上。

[49]這一位次的確定,應是根據“權侍郎”而來。元祐二年七月已有規定,雜壓時,權侍郎在太中大夫之上。參見前引《長編》卷四〇三元祐二年七月癸丑條,頁9801。

[50]《長編》卷四六五元祐六年閏八月壬申條注文,頁11112。

[51]《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之一三,頁2761上。

[52]《長編》卷四八二元祐八年三月乙酉條,頁11465。

[53]朱弁撰,孔凡禮點校《曲洧舊聞》卷九《蘇子容劉器之之風》,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頁219—220。

[54]《曲洧舊聞》卷九《蘇子容劉器之之風》,頁220。

[55]周必大《周益公文集》卷一二六《乞序位李彥頴下劄子》載:“國朝故事,侍從而上或遇舊人再入,其序位多在見任人之上。非徒重朝廷之体,亦以興廉遜之風。”(《宋集珍本叢刊》第50冊,頁87下)在北宋前期,此類情況以兩制居多。

[56]《宋會要輯稿》儀制三之四七、四八,頁2778上—下。

[57]參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二四,紹興八年十二月丁丑條,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2342。

[58]宋代文官的服飾,主要包含祭服、朝服、公服三個等級。其中,祭服多用冕服,主要配合祭祀大禮,陪從祭祀或大朝會時著朝服,日常朝見及出入官衙時著公服。

[59]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九《前從官許服紅帶》,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88。

[60]給事中原繫紅帶,與舍人並為一等,其後改繫金帶。據曾慥《高齋漫録》載:“給舍舊為一等,並服赬帶排方佩魚。元豐中,有自侍郎為夕拜者,故仍舊繫金帶。崇寧初,乃援以為例。自是給事中並金帶矣。”《全宋筆記》第四編第五冊,鄭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頁109。

[61]《容齋隨筆·四筆》卷一二《仕宦捷疾》,頁776—777。

[62]有必要指出的是,與北宋前期相比,元豐以後官員退出侍從行列的情形要更為多見,寄祿官太中大夫以下的職事官在其卸任時,若未能得到待制以上職名,則意味着退出了侍從的行列。

[63]《宋史》卷一七〇《職官志十》,頁4086。

[64]《宋會要輯稿》職官九之四,頁2593下。

[65]《宋會要輯稿》職官九之四、五,頁2593下—2594上。

[66]《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元豐以後合班之制”,頁3991—3997。

[67]《長編》卷四七二元祐七年四月丁丑條,頁11272—11273。

[68]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四《職制門一》,收入楊一凡、田濤主編,戴建國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一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26。

[69]《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紹興以後合班之制”,頁4010—4013。

[70]朱彧撰,李偉國點校《萍洲可談》卷一《宰相禮》,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頁110。

[71]《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之二二,頁2447下。

[72]陸游撰,李劍雄、劉德權點校《老學庵筆記》卷八,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頁106。

[73]方以智《通雅》卷二八:“狨坐,以金絲狨飾鞍坐也”。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857冊,頁558下。

[74]據《鐵圍山叢談》卷二載:“國朝之制,待制、中書舍人以上皆坐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38。

[75]徽宗崇寧二年,詔:“六尚局奉御,今後許服金帶。”參見《宋史》卷一五三《輿服志五》“諸臣服下”,頁3566。

[76]《長編》卷一二五寶元二年閏十二月,頁2951。

[77]《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四四,頁3647上。

[78]《宋會要輯稿》儀制三之四五,頁1894上。

[79]《歷代名臣奏議》卷一六二《建官》,頁2116。

[80]《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四七,頁3648下。

[81]《宋會要輯稿》儀制三之四五,頁1894上。

[82]《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四之一五:宣和七年四月七日,詔:“大理寺奉公不撓,獄無淹留。大理卿陳迪可視待制官,令中書省取索,量度輕重,特與推恩。”頁2899下。

[83]《慶元條法事類》卷四《職制門一》“官品雜壓”部分載有南宋時期各類官職排定班位的基本原則,其中,涉及到在京文官的內容主要包括:①諸資政殿學士曾任執政官者,班序、雜壓並在六曹尚書之上。②諸序位以職事,雜壓從一高,同者,異姓為後(謂非國姓者。);次以貼職;貼職同,以服色;服色同,以資序;資序同,以封爵;封爵同,以勳;勳同,以轉官先後;轉官同,以出身;出身同,以齒。③諸選人任刪定官、大理司直·評事,雜壓在太學博士之下。(京官序位自依本法。)頁23—26。

【编辑】仝相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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